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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33号(云阳县堡石电站)
日期:2020-11-20 字体:【


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33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堡石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86221421P(法定代表人:柯前松,身份证号码:5122**********6857,住址:奉节县永安镇小箭道巷21号12栋1单元5-1号)。

20201110我局对云阳县堡石电站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以来,被处罚单位占用云阳县南溪镇石渠村4组集体土地773.7平方米,建设云阳县堡石电站机房、水池及变电站,2016年完工并投产,建成框架结构机房两层一栋、变电站一座,发电用蓄水池一口,建构筑物面积为944.7平方米。迄今为止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云阳县凤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单位在云阳县南溪镇石渠村4组建设电站机房、变电站及水池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6.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证明。

20201115我局依法向被处罚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被处罚单位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944.7平方米

二、对非法占用的773.7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人民币7730.00元整(大写:柒仟柒佰叁拾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一、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移交给云阳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二、十五日内自行将7730元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

20201120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法院,县检察院,南溪人民政府,南溪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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