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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32号(云阳县平义电站)
日期:2020-11-19 字体:【


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32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平义电站,投资人:曾攀女,现年33岁,身份证号:5002**********00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4081674W。

我局于20201027日对云阳县平义电站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0年8月,曾攀购得云阳县平义电站,该电站分为平义电站一级电站、平义电站二级电站共两处。云阳县平义电站一级电站,位于凤鸣镇桂泉村6组,拦河坝、渠道及压力潜池等在1981年以前开始修建,厂房及压力管道建设于1987年2月,投产于1988年6月,建成砖混厂房一层,占地面积78.3平方米,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为灌木林地。云阳县平义电站二级电站,位于凤鸣镇锦屏村4组,建设于1984年3月,投产于1987年4月23日,建成砖混厂房一层,占地面积145.03平方米,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为灌木林地。该项目共占地223.33平方米,建筑面积223.33平方米,此电站从投产运行至今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云阳县凤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单位在云阳县凤鸣镇锦屏村4组、凤鸣镇桂泉村6组修建的电站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土地测绘项目报告。

我局于20201111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3.33平方米,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23.33平方米;

二、对非法占用的223.33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2233.3元(大写:贰仟贰佰叁拾叁元叁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一、十五日内自行自行将恢复耕种条件的土地退回给云阳县凤鸣镇锦屏村4组、凤鸣镇桂泉村6组村民集体。

二、十五日内自行将2233.30元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

20201118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法院,县检察院,凤鸣人民政府凤鸣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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