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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26号(云阳县南溪至县城快速通道工程项目部)
日期:2020-09-16 字体:【

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26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南溪至县城快速通道工程项目部,(法定代表人刘海东,男,32岁,身份证号码:5002**********4877)。

2020911我局对云阳县南溪至县城快速通道工程项目部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以来,被处罚单位擅自占用南溪镇水市村8组,黄石镇老屋村2组、3组4组、17组,黄石镇杨柳村4组集体土地185626平方米(其中耕地104892平方米,基本农田10172平方米,剩余为未利用土地),建南快通道。至今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云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单位在云阳县南溪镇水市村8组,黄石镇老屋村2组、3组4组、17组,黄石镇杨柳村4组建设南快通道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6.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证明。

2020911我局依法向被处罚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5626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85626平方米,处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人民币556878元(大写:伍拾伍万陆仟捌佰柒拾捌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十五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5626平方米。

十五日内自行将556878元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

2020916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南溪人民政府,南溪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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