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1〕42号
被处罚人:蔡发祥,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50;住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红兴街11号附2号。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对蔡发祥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蔡发祥占用云阳县红狮镇咏梧社区五组农村集体土地80平方米建房,已建成砖混结构住房4层一栋,建筑面积320平方米。房屋建成后分别销售给胡同兵、罗发安,非法获利3009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
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向被处罚人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30096.00元,并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3009.60元,计罚款33105.60元(大写:叁万叁仟壹佰零伍元陆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十五日内将33105.60元上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收取罚款数额的3%的滞纳金。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即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8日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红狮镇人民政府,红狮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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