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1〕5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云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JPYX6T。
2020年9月先后在云阳县龙角镇木甫村2组、4组,龙角镇五龙社区4组,龙角镇栏坪村5组,蔈草镇斑竹村4组、蔈草镇岐阳村1组、蔈草镇西阳村3组占地建设江龙高速正线及配套设施项目。
项目共占地259.5亩(173000平方米),其中耕地3113.72亩、基本农田68.09亩。江龙高速道路正线占地面积123.6亩,其中耕地63.48亩,基本农田41.86亩。非正线临时用地面积135.9亩,其中耕地50.24亩,基本农田26.23亩,均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云阳县龙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云阳县蔈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单位在龙角镇、蔈草镇修建的江龙高速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3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51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十五日内自行将519000元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27日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龙角镇人民政府,龙角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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