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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1〕54号 重庆云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日期:2021-08-27 字体:【

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154

被处罚单位庆云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JPYX6T

2020年9月先后云阳县龙角镇木甫村2组、4组,龙角镇五龙社区4组,龙角镇栏坪村5组,蔈草镇斑竹村4组、蔈草镇岐阳村1组、蔈草镇西阳村3组占地建设江龙高速正线及配套设施项目。

项目共占地259.5亩(173000平方米)其中耕地3113.72亩、基本农田68.09亩。江龙高速道路正线占地面积123.6亩,其中耕地63.48亩,基本农田41.86亩。非正线临时用地面积135.9亩,其中耕地50.24亩,基本农田26.23亩,均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云阳县龙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云阳县蔈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单位在龙角镇、蔈草镇修建的江龙高速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

我局于2021820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3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51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十五日内自行将519000元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

2021827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法院,县检察院,龙角镇人民政府龙角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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