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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5〕15号

当事人:李述国

身份证号码: 5112**********0676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福星村4组6号    

你于2025年5月12日实施了 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5月12日10时30分,李述国驾驶车牌号渝DB7550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盐厂码头运输建筑垃圾,该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运输路线为陈家溪工地-迎宾大道-人和街道-莲花填埋场,均不经过盐厂码头,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李述国的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李述国于2025年5月12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李述国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李述国于2025年5月12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邹健鹏、向小平于2025年5月1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李述国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5年5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云城罚先告字〔2025〕1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5年5月12日10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渝DB7550的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盐厂码头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责令改正后立即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联 系 人:   邹健鹏          联系地址:云阳县民德路2号

联系电话:023-81736011        邮政编码:     4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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