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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的通知

云阳司发〔202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云阳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阳县司法局

20221215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的,应当参加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离岗培训。

行政执法机构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实行分级分类负责。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委托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委托执法事项专门法律知识理论及实务的培训。

县级赋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承接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赋权执法事项专门法律知识理论及实务的培训。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门法律知识理论及实务的培训。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案卷制作;

(五)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或执行的专业性、行业性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七)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培训重在规范履职,应当适应专业化、专门化、精细化要求,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突出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精神、专业作风训练。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集中轮训、专题培训、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根据多部门赋权、委托执法情况,可开展联合培训。

突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特色,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开展大练兵、大比武、大竞赛,灵活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方法,强化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和岗位练兵,增强培训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有效性。

第七条各行政执法机构应积极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各类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

县司法局每年组织1次全县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委托行政执法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委托执法事项的专门法律知识理论及实务培训。

县级赋权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承接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赋权事项专门法律知识理论及实务培训。

各行政执法机构每年至少组织2次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理论及实务培训。

第八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九条 培训结束前应当进行闭卷考试。

培训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在当年331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定期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跟踪成果转化情况,促进学用结合,提高培训实效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无故不参加执法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由县司法局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暂扣其执法证。

第十二条 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被暂扣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执法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各行政执法机构的培训及参训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县考核。

县司法局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机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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