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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财务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3-09-25 字体:【


云阳民发〔202390

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财务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敬老院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障敬老院正常运行,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83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敬老院资金管理的通知》(渝财社〔2012204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5181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乡镇敬老院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渝民〔202218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乡镇(街道)敬老院财务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敬老院)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敬老院的管理。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对辖区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收支规范合理。院长和财务人员离任时须进行财务清算,结清账目,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各乡镇(街道)财政办要指定专人,专账核算敬老院资金情况。要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民政社事办、财政办主任为副组长,民政社事办、财政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财务管理监督小组,对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敬老院要每月公布一次财务状况,提升敬老院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各乡镇(街道)每年向县民政局反馈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二)规范账户核算。敬老院要独立建账,所有经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补贴、管理服务人员工资、运行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分项核算。

(三)严格规范资金支出范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医疗、衣物、床被、丧葬办理事宜等费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用于对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

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可用于发放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水电燃料购买及设备设施维护等。不足部分由各乡镇(街道)予以弥补。敬老院院办经济收入用于补贴供养对象生活、扩大院办经济规模、补充管理运行经费不足等。社会捐赠收入用于供养对象生活开支和敬老院设施设备购置等。其他收入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开支。

(四)严格审批程序。敬老院所有经费支出需经民政社事办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后实施。各乡镇(街道)应制定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建立物资台账,做好物资验收登记、出入库管理等。敬老院支出实行转账支付,杜绝大额取现,每次取现不超过1000元。物资采购要索取正规发票,如收款方不能提供发票的,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作为支出报账凭证。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少量农产品白条入账要总量控制,严格管理,促进财务管理规范,降低运行成本。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完善内部监督制度。敬老院在发放各类款项时,必须登记造册。现金发放需领款人签字确认,打卡发放需附银行回单。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或借给个人。特困人员的供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特困人员转为分散供养或离世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严禁虚报、贪污、挪用、截留。敬老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禁行贿受贿、收受礼物、收取回扣和馈赠。敬老院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其他费用。

(二)全外部监管机制。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不定期开展监管检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敬老院财务管理不规范、收支不合理等情况,书面反馈至属地乡镇(街道)加强整改。发现敬老院管理人员存在侵占、挪用、套取资金等情况时,书面反馈至属地乡镇(街道)和移送至县纪(监)委。

    

云阳县民政局 云阳县财政局   

                                20239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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