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发〔2017〕83号
云阳县民政局 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云阳府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县临时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临时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原则上为1万元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酌情放宽),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经申请可给予10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同一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多种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自付费用在救助封顶线范围内的全额给予救助(救助金精确到十位,不四舍五入)。
2、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不超过自付部分20%的标准给予救助。
3、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原则上按不超过自付部分15%的标准给予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原则上为超过2万元的),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经申请可给予4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个人负担在4万元以内的(含4万元),按个人负担费用的10%给予临时救助。
2、个人负担在4万元以上的,可给予4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实际居住房屋烧毁、损坏或倒塌、家庭财产损毁,且生产生活陷入困难的,经申请可给予4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造成家庭财产及房屋损失1万元--2万元(不含2万元),可给予2000元的临时救助。
2、造成家庭财产及房屋损失2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可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
3、造成家庭财产及房屋损失3万元以上的,可给予4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不含择校就读的)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家庭无力支付的,经申请可给予5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原则上视其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救助;其他困难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原则上视其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救助。
2、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无力支付学费的(未接受其他救助和资助),原则上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其他困难家庭原则上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根据遭遇的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可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人均申请相当于1至3个月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落地。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始终坚守“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政策导向,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救助,严禁随意拒绝群众合理的救助诉求,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主动给予救助,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原则上同一家庭(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二)完善材料,做到规范救助
1、完善申请材料。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必备材料”和“辅助材料”两大类:
一是“必备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页、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复印件,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二是“辅助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其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申请临时救助的辅助材料(如受灾现场照片、诊断证明及费用报账结算单、高校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属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无力提供“辅助材料”(如:长期卧床不起但又无力评残、长期患危重疾病但又无力住院治疗、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去联系但又无力提供失踪证明等情况)确又需要获得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可出具一个“基本情况申明书”,作为申请临时救助的辅助材料。“基本情况申明书”的办理程序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写出基本情况申明书→同村(居)或组的5个以上群众在基本情况申明书上签字认可(盖上“指印”)→村(居)委会在基本情况申明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乡镇(街道)民政办(科)2个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属实的在基本情况申明书上签署意见→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在基本情况申明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乡镇(街道)印章。
同时,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证件复印件应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科)审核后,签署“与原件无异”的字样,且复印件上经办人要签名,并加盖乡镇(街道)民政办(科)印章,以确保证件复印件的真实性。
2、及时录入系统,做好材料归档。乡镇(街道)的所有临时救助必须录入临时救助管理系统。救助金在1000元以上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后,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一户(人)一档归档,存档备查。其材料的归档以“乡镇(街道)为主、县民政局为辅”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临时救助审核汇总表》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不含“申请材料”)等材料的归档;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对《临时救助审核汇总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含此表后面附的“申请材料”)、民主评议、公示等基础材料的归档。
(三)加大公示,简化手续。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公示张贴高度不高于1.6米、公示内容字号不小于二号”三个标准对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要注明云阳县民政局举报电话(023-55161917),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县民政局负责接受群众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在确保对象精准的前提下,按照能快则快尽量快的原则最大程度缩减评定程序,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作用。救助金在1000元及以下的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1000元以上临时救助的实施主体原则为各乡镇(街道),负责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审核(调查核实、集体评审、张榜公示、审核决定),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由云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本通知与《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云阳府发〔2015〕21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云阳县民政局 云阳县财政局关于调整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16〕20号)同时作废。
云阳县民政局 云阳县财政局
2017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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