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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 云阳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云教规〔 2021 〕1号
各中小学,民办幼儿园,片区督导站:
为进一步支持我县民办幼儿园发展,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云阳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补助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补助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19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县民办幼儿园发展,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的对象为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年检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设立补助资金的目的是通过补助资金的引导,激发民办幼儿园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提供高质量、普惠性服务,从而真正实现公、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补助的原则:
1.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常公用经费保障。
2.鼓励民办幼儿园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3.引导民办幼儿园做大做强做优,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4.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
第二章 补助的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项目及标准
1.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上级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助。
2.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对农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每生每天4元,一年200天给予膳食补助。
3.幼儿资助补助。 对按规定落实了4+1类学生资助政策的幼儿园,按规定进行补助。
4.教师培训补助。 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全县师资培训计划,统筹开展培训,由教师进修学院、教科所、社区教育学院等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5. 参保补助。 幼儿园应按国家规定为在园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县教委将按实际持证专任教师单位缴纳部分的30%予以补助。
6.新办园补助。 新办园按建设费用(不含房产购买、房屋租金)1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提升办学质量补助。 对为提升办学条件进行的迁建、改扩建进行补助。实行项目库管理,幼儿园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教委提出书面申报,县教委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估,根据轻重缓急在民办学前教育扩大资源补助资金中进行安排,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已成功申报项目的,原则上3年内不再申报。对为提升保教质量进行的设备设施采购予以补助,一级园不超过2万元/年、二级园不超过1万元/年、三级园不超过5000元/年予以补助。
8. 协同发展补助。 对经县教委审批的学校联盟或办园集团,视其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个联盟或集团不高于5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
第七条 以上补助措施,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同项的,就高不就低。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在每年2月1日至3月底前集中向县教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云阳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并附报相应佐证材料。
第九条 县教委会同县财政局建立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补助资金加强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要建立规范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做到项目清楚,票据详实。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示制度,民办幼儿园应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自觉接受师生、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当年部分补助项目或降低补助标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告知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二)园内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挪用、截留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未按要求专款专用的;
(四)虚报、瞒报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五)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社会恶劣影响的;
(六)行为不规范,不按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费的;
(七)违犯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年7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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