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5〕20号
当事人:云阳县之香唐养生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N79M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滕守志
地址:云阳县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4楼。
你(单位)未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建成于2012年1月并投入使用,进行了消防设施设备方面的安装,迄今为止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以上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误,该组证据证明云阳县之香唐养生汤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调查询问笔录,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6.县消防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该组证据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025年10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云)城罚先告字〔2025〕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反,积极整改,尚未造成安全事故,违法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你单位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建发〔2023〕4号)第一条质量安全类第54项裁量基准裁量,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应当自缴纳罚款之日起7日内将缴款书回执联交回云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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