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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5〕19号

当事人:佘青堂  

身份证号码: 5002**********2934

住址:云阳县人和镇凤岭村4祖19号

你于2025年9月16日实施了 驾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 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9月16日17时00分,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冯春概、黄一书巡查发现,佘青堂驾驶车牌号为渝DZ5935的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外环大道(乌天麻公交站)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该车车厢内满载建筑渣土,车身有污迹,车胎未带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佘青堂的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佘青堂于2025年9月17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佘青堂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佘青堂于2025年9月16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冯春概、黄一书于2025年9月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佘青堂在城市道路上未密闭运输建筑渣土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5、佘青堂于2025年9月17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表》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佘青堂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025年9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云城罚先告字〔2025〕1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车牌号为渝DZ5935的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外环大道(乌天麻公交站)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撒漏污染,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第42项“责令改正后立即设置密闭装置,未造成撒漏污染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联 系 人:黄一书                联系地址:云阳县民德路2号

联系电话:023-55166878         邮政编码:4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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