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住建罚〔2025〕第02号
当事人 :陈 令
地 址: 重庆市云阳县群益路二巷63号附1号1幢1单元6-2
经查,你(个人)有下列违法事实:2023年3月起,你将本人承租的位于云阳县稻场社区稻香路廉租房1幢1单元302室转租给他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佐证;4、相关转账记录。
你个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687元(大写:壹万壹仟陆佰捌拾柒元)。
☑你(个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个人)应当自缴纳罚款之日起七日内将缴款书回执联交回云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印章)
2025年6月5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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