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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5〕14号

当事人:杨建

身份证号码:5002**********8172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桂湾路448号1单元10-3    

你于2025年5月12日实施了 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5月12日10时30分,杨建驾驶车牌号渝DC9903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盐厂码头运输建筑垃圾,该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运输路线为陈家溪工地-迎宾大道-人和街道-莲花填埋场,均不经过盐厂码头,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杨建的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杨建于2025年5月12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杨建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杨建于2025年5月12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邹健鹏、向小平于2025年5月1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杨建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5年5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云城罚先告字〔2025〕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5年5月12日10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渝DC9903的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盐厂码头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责令改正后立即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联 系 人:   邹健鹏          联系地址:云阳县民德路2号

联系电话:023-81736011        邮政编码:     4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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