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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5〕13号

当事人:陈伟

身份证:5002**********7659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平安镇平安189号

你于20254月22日实施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4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4月22日15时15分,陈伟在云阳县云江大道三坝卫生院车行道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扬尘造成路面污染。污染路面长为9米,宽为1.8米,污染面积为16.2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陈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陈伟于2025年4月23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陈伟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陈伟于2025年4月22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冯春概、张鹏于2025年4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陈伟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扬尘造成路面污染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5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云城罚先告字〔2025〕1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扬尘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分第35项裁量档次从轻“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联 系 人:     冯春概、张鹏            联系电话:023-55166878

联系地址:云阳县民德路2号城市管理局407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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