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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5〕7号

当事人:米锐  

身份证号码: 5112**********0015

住址:云阳县云江大道1274号7单元9-1

你于2025年3月21日实施了 驾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 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3月21日9时15分,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双、丁永平巡查发现,米锐驾驶车牌号为渝B3A392的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旺和路3号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该车车厢内满载建筑渣土,车顶设置顶灯,车身有污迹,车胎未带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米锐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米锐于2025年3月21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米锐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米锐于2025年3月21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双、丁永平于2025年3月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5、当事人米锐于2025年3月21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米锐在城市道路上,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建筑渣土,未造成撒漏污染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6、米锐于2025年3月21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表》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米锐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025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云城罚先告字〔2025〕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车牌号为渝B3A392的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旺和路3号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鉴于 本案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撒漏污染,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从轻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第42项“责令改正后立即设置密闭装置,未造成撒漏污染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的规定。现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联 系 人:向双                  联系地址:云阳县民德路2号

联系电话:023-55166878         邮政编码:4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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