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住建罚〔2025〕第1号
当事人 :重庆鸿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永洪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号1幢B1-6-17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郑万铁路云阳段外部环境整治和云阳县2023年美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及饮水项目的结算审核过程中,将不应计算的二类费用纳入工程价款结算,未对现场按图施工情况进行审核和未对自验面积现场审核,导致多计工程款的情况发生,致使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存在高估冒算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重庆鸿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3、重庆鸿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同巴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4、重庆鸿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郑万铁路云阳段外部环境整治和云阳县2023年美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及饮水项目结算审核报告(HY-造〔2023〕072-2号)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云阳县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云阳审移〔2025〕16号)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重庆鸿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郑万铁路云阳段外部环境整治和云阳县2023年美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及饮水项目中出具高估冒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予罚款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缴纳罚款之日起七日内将缴款书回执联交回云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10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送 达 回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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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重庆鸿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郑万铁路云阳段外部环境整治和云阳县2023年美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及饮水项目的结算审核过程中,存在出具高估冒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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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文书编号 |
(云)住建罚〔2025〕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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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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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云阳县青龙街道民德路2号云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6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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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云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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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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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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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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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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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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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收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应注明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 |||
(云)住建罚回〔202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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