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4〕第19号
当事人:云阳县栖霞镇福星村卫生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无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福星村
单位负责人:扶*兵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串换药品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自费药品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回升再造丸、夏天无注射液串换成换成藿香正气口服液、复方感冒灵颗粒或强力枇杷露进行医保报销并收费,其行为属于串换药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并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966.00元。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按规定建立进销存台账,其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扶永兵询问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栖霞镇福星村卫生室违规明细确认表、重庆正美医药有限公司(出库复核)销售记录夏天无注射液票据复印件、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票据复印件、重庆鑫奥医药有限公司(出库复核)记录回升再造丸票据复印件、重庆市红旭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林可霉素注射液票据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2月28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一个月内改正到位,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1)立即停止串换药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实际使用药品进行收费及医保报销;(2)规范建立药品进销存台账,妥善完整保管进货票据、处方、病历及药品出入库记录等资料。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966.00元,处罚款4966.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4966.00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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