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处罚决定>县医保局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4〕第15号


当事人:云阳县农坝镇龙堰村卫生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无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农坝镇龙堰村                                          

单位负责人:刘*平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串换药品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方予报销的药品清开灵注射液、丹参注射液、生脉注射液、双黄连注射液及部分自费药品串换为甲类药品四磨汤口服液进行医保报账,其行为属于串换药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3304.36元。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处方、病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你单位药品进销存台账记录不完善,处方、病历未妥善保存,药品出入库记录不完整。其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处方、病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4〕第15号)、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云阳县农坝镇龙堰村卫生室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农坝镇龙堰村卫生室四磨汤口服液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农坝镇龙堰村卫生室四磨汤口服液进货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2月28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一个月内改正到位,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1)立即停止串换药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实际使用药品进行收费及医保报销;(2)规范建立药品进销存台账,妥善完整保管进货票据、处方、病历及药品出入库记录等资料。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你单位退回上述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3304.36元,处罚款23304.3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23304.36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8日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