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2〕58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233号东城汽车站五楼,法定代表人:李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55xxxx。
2018年5月,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普安乡丰河村1组农村集体土地5686平方米,于2021年8月建成云阳县S407普安至龙角段改造项目及施工便道。地块1建成云阳县S407普安至龙角段正线,占地面积4106平方米(全部符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2建成云阳县S407普安至龙角段施工便道(未硬化),占地面积158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5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面积1580平方米,耕地面积726平方米,以上两地块均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云阳县普安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单位在普安乡丰河村1组修建的龙普路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5.其他书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10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罚款123180.00元;
2.对不符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80平方米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123180.00元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云阳县普安乡丰河村1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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