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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双龙)行罚决字〔20229

违法行为人万某某,,**,1968******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122713时许,在云阳县双龙镇三堂村****,万某某居住的门前小路旁,万某某看见邻居吴某某和张某某夫妻二人摘完广柑从她家门前路过时,万某某从屋内提了一个白色尿桶放在地上,并站在门前梯子上与张某某和吴某某为日常锁事争吵,争吵一段时间后,万某某转身提起尿桶把里面的尿液泼在张某某的头上,随后回家,以上事实有万某某的陈述和申辨、张海清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万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双龙派出所民警于20221229日送往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21229日至202315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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