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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双江)行罚决字〔2022152

违法行为人胡某某,,32,19900201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1年因赌博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现查明202212919时许,胡某某*周某在云阳县盘龙街道长治村路边一树林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同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提取胡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其尿液对甲基安非他命类物质反应呈阳性,以上事实有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果指认照片、证人证言、胡某某的陈述及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胡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云阳支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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