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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路阳)行罚决字〔20221

违法行为人周某某,,***,1946******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101日至119日期间,周某某在其经营的云阳县路阳镇商业街***门市二楼非法储存烟花1件,爆竹98件,经调查,周某某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另查明,周某某现已年满七十周岁以上。,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清单以及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拘留不执行;对其非法储存的98件爆竹、1件烟花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拘留不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清单共一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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