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对《云阳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我局草拟了《云阳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现面向社会各界、群众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该政策实施的紧迫性,征求意见期限为7天,截止时间2022年5月2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反馈至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张浩;联系电话:55336020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7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应当同步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送达《云阳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责任告知书》,指定专人作为该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及日常巡查监督联系人,负责规划批后管理及日常巡查监督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现场巡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持有相关证件。
第六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不定期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以下阶段进行重点检查:
(一)基础阶段(含地下工程):公告牌悬挂、建筑外轮廓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退用地界线;
(二)主体阶段:车库层、首层、标准层、平面变化层、顶层(含阁楼)、阳台设置、开窗位置;
(三)外墙装饰阶段:立面造型、外部装饰材料及色彩;
(四)室外附属工程阶段:配套设施、出入口设置、道路等;
(五)临时建设工程:临建标识、使用功能、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主要饰材色彩和材质。
第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巡查过程中发现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利用“互联网+在线监管”技术,无偿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具备空间定位及定向的现场信息采集服务,并结合采集内容开展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验核工作。验核不合格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由规划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在实际工作中,可将规划批后监督管理与土地供后监督管理同步展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阳县建设工程跟踪管理及竣工规划核实办法(试行)》(云规划资源发〔2019〕182号)废止。
附件
云阳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
责任告知书
: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云阳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将对你单位建设工程的放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定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 同志作为该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联系人,联系电话为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的 同志作为日常巡查监督联系人,联系电话为 。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联系人的职责:
规划批后管理联系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设工程放线核实;
(二)负责基础竣工规划核实(建筑工程);
(三)与执法部门协调处理协调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其他有关规划问题;
(四)负责或负责对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
(五)按相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日常巡查监督联系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施情况;
(二)在项目基础竣工时督促建设方办理基础竣工规划核实;
(三)协助规划批后管理联系人办理放线核实、基础竣工规划核实;
(四)查处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按相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应将该责任告知书转送测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应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三)应积极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确定的内容建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修改;
(五)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基础竣工(限建筑工程)、工程竣工等环节的测量,同时提供满足相应核实测量所需的完整资料,并使现场满足测量条件;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将会被列入不诚信企业,纳入本市诚信管理系统。
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施工单位的职责:
(一)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二)测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测绘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测量,应当对其出具的测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确定的内容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
设计单位、测绘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设计、测绘标准规范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设计、测绘、施工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按相关规定纳入本市诚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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