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已经将损害赔偿款515553.2元全部缴纳完毕,这笔钱由专人看管,我们将会按照判决结果对该笔款项进行合理使用…”近日,云阳县检察院检察五部工作人员到云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回访时得到回复。
检察官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回访?
这一切还得从云阳县检察院办理的
全市首例销售假农药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说起
受案范围存争议 细心翻阅找“突破”
2020年10月,云阳县公安局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赵某某移送云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该案刑事部门检察官认为该案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后根据线索移送机制将该案移送到检察五部检察官吴艳手中。

经查,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相关农药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德国汉高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河南省淮阳县无证开设农药厂,生产敌草快、敌敌畏等伪劣农药,并召集业务员销往四川、云南、重庆等地。
“伪劣农药危害极大,轻则无法防止病虫害,影响农作物生产,重则农残超标,给土壤、地下水造成严重破坏。但农药并非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不是公益诉讼的传统领域。”审查卷宗后,吴艳陷入了思索。
为此,吴艳仔细查阅卷宗寻找类似案例,最终在伪劣农药的成分上找到了“切入点”,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专家鉴定意见,意见中明确表明该伪劣农药含有被国家禁用的百草枯,使用案涉含百草枯的除草剂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此,检察机关应当有所作为。
销售金额难确定 多管齐下终“定额”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取证方向不一样,现有的证据只到了二级分销商,如何计算销售金额又一次成了本案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点。
考虑到农药销往地范围广销售量大,且较大部分是偏远农村地区,逐一联系消费者难度系数大也不现实。因此,公益诉讼部门决定从农药中转的经销商入手,核对线上线下销售记录、查阅物流签收凭证、开展电话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最终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业务员向重庆、四川、云南等地11户二级分销商销售伪劣农药销售金额共计257776.6元。
2021年5月31日,云阳县检察院向云阳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召回其销售但尚未使用完毕的伪劣农药进行依法处置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按照销售金额退赔并承担销售金额1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5553.2元。
经两次开庭,2021年12月2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赔偿金额谁来管 三方探讨建“专户”
鉴于本案中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设立专户对该案赔偿金的执行更为妥当,方便对赔偿金中未返还消费者部分进行后续使用管理。
经过联系沟通,通过县财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的三方探讨。决定将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账户作为消费者领域公益资金专用账户,统筹该笔惩罚性赔偿金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对入账、支出、印鉴、账务、用途等均予以规范。
近年来,云阳检察院不断探索公益诉讼“等外”案件,针对群众关注高、牵涉利益广、示范效应大的一系列案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发挥“等外”公益诉讼案件在助力社会治理创新上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在“等外”探索过程中收获幸福感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