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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云阳县南溪中学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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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云阳县南溪中学学生公寓

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云阳县南溪中学:

你校《关于确定学生公寓收费的请示》(南中文〔2019〕32号)收悉。根据云阳县发改委等4部门《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发改价〔2015〕577号)的规定,经现场查看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新建的学生公寓,符合渝价〔2014〕265号文件中的普通高中第二级、第三级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高中学生公寓6人间按不超过350元/生.期.床、8人间按不超过200元/生.期.床收取住宿费;初中学生公寓按不超过200元/生.期.床收取住宿费。

学生公寓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冷水2吨、气5立方米(房间安装天然气热水器)。对超出水电气定额部分,学校可按国家规定价格对学生收取费用。热水价格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按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成本确定后收取。

二、相关要求

(一)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云发改价〔2015〕577号文件执行。

(二)你校应合理设置不同类别的学生公寓,保证普通学生宿舍在整个学校宿舍中占有适当的比例,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指定学生入住高档次的公寓。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的减免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可适当减免部分或全部住宿费。

(三)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或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住宿费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按月计退,被开除学籍的,住宿费不予清退。

(四)学生公寓名称、设施配备、住宿人数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动,学校应按照云发改价〔2015〕577号规定重新确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于每年1月底前(春季学期)或7月底前(秋季学期)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县教委审批。

(五)经批准的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要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从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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