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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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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取水单位: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水务局

2014年1月17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

渝价〔2013〕394号

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地下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梁平、垫江为每立方米0.25元,其他区县(自治县)为每立方米 0.20元。该项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部分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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