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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医保不罚字〔2022〕第2号


姓名:潘金燕

身份证号码:512225********062X

住所: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号*幢24-2

    本机关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案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与云阳镇东风小学无任何劳动关系,在2018年4月通过云阳镇东风小学曾*恒伪造用工合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等资料,非法获取职工医保参保资格,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至2019年11月曾*恒伪造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暂停你在云阳镇东风小学职工医保参保,期间职工医保基金账户向你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基金2555.8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并违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2555.8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阳镇东风小学职工工资花名册、曾*恒、潘*燕等6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最后一次使用违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违法行为发现之日为2022年8月15日,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不予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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