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医保处罚字〔2022〕第15号
当事人: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4518521221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新场镇
法定代表人:刘*海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超标准收费
你单位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神经阻滞麻醉超物价标准多收费30次、将神经阻滞治疗超物价标准多收费245次、将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泌尿系)超物价标准多收费108次,其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4395.24元。
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你单位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银杏达莫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川芎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其行为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728.51元。
以上两项违法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刘*海询问笔录、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违规明细表、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神经阻滞麻醉明细表、神经阻滞治疗明细表、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泌尿系)明细表、银杏达莫注射液明细表、注射用盐酸川芎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2年12月2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经本机关审查你单位存在一个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的医疗保障基金15123.75元,并处罚款19660.8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者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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