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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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益祥
因你(单位)的经营场所已关闭,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手机号码已更换,无法联系上你(单位),本机关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云阳)文综罚字〔202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2年9月28日前),将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整缴至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罚款缴纳处(重庆市云阳县紫荆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往南150米云商大厦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凭本催告书和本机关出具的云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及加处罚款肆万元整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整,共人民币捌万捌佰元整缴至云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仍无法联系你(单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现特公告送达此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戴强
联系电话:023-55129508
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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