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罚〔2022〕6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红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7EQBCP5D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永安村5组117-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9月27日,我队对重庆市红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厂区未完全密闭,输送工段、造粒工段未采取密闭和控制扬尘措施,产生粉尘直排外环境。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27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9月30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红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厂区未完全密闭,输送工段、造粒工段未采取密闭和控制扬尘措施,产生粉尘直排外环境。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云)环准〔2022〕029号),证明你单位厂房应密闭并配套安装除尘设施。
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厂房出租协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红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2年11月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2〕61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市红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厂区未完全密闭,输送工段、造粒工段未采取密闭和控制扬尘措施,产生粉尘直排外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我队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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