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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罚〔2022〕54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镇瑛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66435465X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外滩一期金华路14号

违法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原红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9月21日,我队对云阳县镇瑛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码头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砂石原料未采取覆盖措施。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21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9月21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9月21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云阳县镇瑛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砂石原料未采取覆盖措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镇瑛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2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2〕54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云阳县镇瑛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砂石原料未采取覆盖措施。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码头未设置围挡等防尘控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同时考虑到与之前其他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相当,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款“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的规定,我队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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