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平安)行罚决字〔2022〕12号
违法行为人 刘某某,女,54岁,1968年09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年10月2日8时许,刘某某同丈夫***因女儿***和女婿**两人夫妻感情问题前往云阳县***************女婿**家中找**协商,协商未果,***气愤于女婿**态度恶劣,便使用右手扇了**两耳光,接着二人发生抓扯,随后刘某某上前打了**耳光两下,冲突中致**左手第4指中节指骨基底部骨折,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书证、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云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由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4日至;罚款由刘某某在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工商银行交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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