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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平安)行罚决字〔202211

违法行为人余某某,,56,19660409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1028时许,余某某和妻子***因女儿***和女婿**两人夫妻感情问题前往云阳县***************女婿**家中找**协商。协商半小时后余某某气愤于女婿**态度恶劣,便使用右手扇了**两耳光并与其发生抓扯,***看见余某某与**发生抓扯后情绪激动也上前扇了**耳光两下,冲突中致**左手第4指中节指骨基底部骨折,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书证、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余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云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由20221230日起至20230104日止;罚款由余某某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云阳县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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