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交巡)行罚决字〔2022〕47号
违法行为人 田某某,男,40岁,1982年04月09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19年09月23日21时许,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236TG小型普通客车由重庆市云阳县平安镇民国场往云阳县县城方向行驶。21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重庆市云阳县高速路卡口时,被在此开展交通违法查处勤务的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双江公巡中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田某某使用酒精呼吸检测仪测试,检测结果为27mg/100ml,现场未查询到其之前有饮酒驾驶记录。后田某某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时许,到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违章时民警发现,田某某曾于2012年02月17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北省廊坊市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并处罚。田某某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田某某本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书证、呼吸酒精检测结果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于2022年12月30日前送田某某到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01月04日;罚款由田某某到云阳县公安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后,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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