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高)行罚决字〔2022〕22号
违法行为人 董某某,男,15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2年7月4日因盗窃被云阳县公安局不予处罚。
现查明2022年10月19日凌晨4时许,董某某来到云阳县高阳镇小岭路*******超市旁,翻过栏杆,从超市防盗网翻入超市内,将收银台旁的烟柜里的两条硬中华、一条芙蓉王、两条中支天子和零食区的薯条、辣条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一条硬中华烟和一条中支天子变卖获利590元。2022年12月28日董某某被云阳县公安局高阳派出所民警查获。同日董某某的爷爷董**带着董某某主动找到被侵害人王**,退还董某某盗窃的赃款并取得王**的谅解,以上事实有董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谅解书、书证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董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因董某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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