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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高)行罚决字〔202222

违法行为人董某某,,15,********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274日因盗窃被云阳县公安局不予处罚。

现查明20221019日凌晨4时许,董某某来到云阳县高阳镇小岭路*******超市旁,翻过栏杆,从超市防盗网翻入超市内,将收银台旁的烟柜里的两条硬中华、一条芙蓉王、两条中支天子和零食区的薯条、辣条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一条硬中华烟和一条中支天子变卖获利590元。20221228日董某某被云阳县公安局高阳派出所民警查获。同日董某某的爷爷董**带着董某某主动找到被侵害人王**,退还董某某盗窃的赃款并取得王**的谅解,以上事实有董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谅解书、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董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因董某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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