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交巡)行罚决字〔2022〕46号
违法行为人 黄某某,男,53岁,19**年0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9年3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过*。
现查明2022年9月9日黄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凤鸣场镇从凤鸣场镇往凉风垭方向行驶,21时44分许,该车行至凤鸣场镇1公里处被正在设卡检查的民警拦下,经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49mg/100ml。经核实,2019年3月7日黄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过。故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黄某某本人的陈述、酒精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酒驾的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酒驾的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民警2022年12月9日将黄某某送云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从2022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12日。罚款由黄某某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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