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江)行罚决字〔2022〕78号
违法行为人 谭某某,女,69岁,1952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年12月7日09时许,在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巫云开C1项目部施工现场,谭某某因施工爆破房屋受损补偿问题,通过静坐的方式在施工现场堵工,导致巫云开C1项目无法正常施工,云阳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民警现场对谭某某劝阻,并告知其的该行为违法,谭某某拒不离开现场,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视听资料、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谭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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