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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江)行罚决字〔202278

违法行为人谭某某,,69,19521221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12709时许,在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巫云开C1项目部施工现场,谭某某因施工爆破房屋受损补偿问题,通过静坐的方式在施工现场堵工,导致巫云开C1项目无法正常施工,云阳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民警现场对谭某某劝阻,并告知其的该行为违法,谭某某拒不离开现场,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视听资料、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谭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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