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江)行罚决字〔2022〕77号
违法行为人 赵某某,男,55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年11月21日22时许,赵某某在云阳县江口镇和平路***号门市前,以关车门为由向黄某某(17岁)搭讪,后趁黄某某不备,用左手隔着衣物摸了黄某某的左胸两下。案发后,赵某某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云阳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民警送赵某某至云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2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17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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