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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黄石)行罚决字〔20229

违法行为人赖某某,,55,19661219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101423时许,赖某某与黄某某、万某某三人前往云阳县黄石镇平安寨社区高铁大道二期工程桥墩工地实施盗窃,赖某某盗窃了80余斤钢筋于次日以100元的价格卖掉;同年101823时许,赖某某再次与黄某某、万某某三人前往该工地实施盗窃,赖某某盗窃了二根约1米长的螺纹钢、一根约50厘米长的空心铁棒后被该工地工作人员发现,随即丢弃钢筋逃跑时被拦截。赖某某共计获利100元,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物证、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赖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追缴其违法所得一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2121日至128日;追缴的违法所得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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