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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桑坪)行罚决字〔202217

违法行为人刘某某,,71,19511107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无,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1159时许刘某某与李某某在桑坪镇咸池村刘某某门口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刘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推搡后,双方互相摔跤,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云阳县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李某某、刘某某伤情均为多处软组织损伤,以上事实有接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刘某某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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