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万*彦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鱼泉镇茨菇村
你于2023年2月7日实施了擅自损坏城市照明设施 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向双、饶东明巡查发现万*彦在云阳县云江大道1061号广沅宾馆门前梯道旁损坏了照明设施,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该组证据证明万*彦是本案适合的当事人;
证据二:2、当事人万*彦于2023年2月7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双、饶东明拍摄的现场照片一份;4、万明彦于2月7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万*彦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经过。
2023年2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在云阳县云江大道1061号广沅宾馆门前梯道旁损坏照明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价值不满3000元,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建设银行云阳支行(账号:50001233600058666666)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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