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翟*荣
住址: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
你于2023年1月30日实施了擅自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园林植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本机关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1月30日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向小平、帅志国查发现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3171号的园林绿地园林植物被损毁,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翟*荣的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一份(经核实与原件一致)。
证据二:2.当事人翟*荣于2023年1月30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3.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向小平、帅志国于2023年1月30日09时11分拍摄的现场相片;4.当事人翟*荣于2023年1月30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问询笔录》。该组证据证明翟*荣在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3171号园林绿地园林植物被损毁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当事人翟*荣于2023年1月30日签字确认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改组证据证明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较大影响。
2023年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云城罚先告字〔2023〕1号),并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签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于2023年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云城罚听告字〔2023〕1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签署自愿放弃听证权利,愿意立即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园林植物的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损毁园林绿地树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较大影响,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建设银行云阳支行 (账号:50001233600058666666)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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