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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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云阳府发〔201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有利于增强职工离、退休住房保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深得民心的一项重大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尽快实现应建尽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规范缴存要求,严格缴存比例

我县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按《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完善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委托承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积极支持职工提取和贷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要进一步改进、完善提取和贷款程序,降低使用门槛,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允许购房职工以直系亲属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期房按揭、期房直客、现房直客和二手房贷款、置换抵押贷款等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抓好住房建设项目个人贷款的前期介入和跟踪服务,将个贷工作做到银行、开发商和购房人,努力扩大贷款覆盖面,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便捷的贷款办理程序,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为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四、明确变更缴存程序,维护职工权益

本通知印发后,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执行。补缴资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一并纳入第一清偿序列处理。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五、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县财政局、县人行、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财政部门要按照市财政的授权进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人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要督促承办银行认真履行受托职责和法定义务,确保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顺利进行;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监督;监察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情况及时组织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及市、县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要求,确保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国土房管局要按照市里的要求,加强对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进行纠正,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政府以及市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将制度建立纳入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年终考核内容,确保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受侵害。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精神,切实履行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二○一○年二月八日

 

云阳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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