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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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阳府办规〔2022〕4号

 

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整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绩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自有收入、各级财政性资金(含国有资金)建设各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通信网络、云服务平台、行业信息化应用、数据开发利用、云服务、信息安全保障和系统集成等)以及信息化项目的运维、技术支撑等信息化服务。不含计算机、非定制化办公软硬件设备和网络线路、耗材等的购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政务 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以及《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及边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对县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升级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已建信息化项目整合、改造)进行申报、立项、建设、验收、应用、运维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共享、数据整合、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构建统一咨询设计单位、统一建设集成单位、统一运行维护单位的管理体系,杜绝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打牢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数字底座。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县大数据发展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国资管理中心、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应当会同县级各部门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联合管理。

县大数据发展局是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立项规范形式,形成并发布项目清单;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源统筹;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域专家库和专业机构库,为政务信息化项目方案审查、技术方案论证、竣工验收等提供智力支撑、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做好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3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县级国有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采购监督管理。

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负责制定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重大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和内容安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国资管理中心、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建立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要坚持数据导向,执行数据标准,突出数据治理,着力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做好与云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衔接。由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部署和全县政府投资项目3年滚动规划编制要求,编制并报“云长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县级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并向县大数据发展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报备。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是对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和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制,未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的项目,县财政局不安排年度预算或不划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非财政拨款资金。县级各级部门、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每年9月底前,主动及时向县大数据发展局报送本单位投资额度50万元以上的第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其中学校、医院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再报,50万元以下项目向县大数据发展局报备),由县大数据发展局汇总后,统筹纳入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是全县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主要依据,由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程度、可用建设资金规模和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等进行编制,报“云长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未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但因国家、市、县明确要求建设或确需开展项目续建、运行维护的项目,县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纳入项目清单,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履行审批程序、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事项。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包括:项目申报、技术审查、项目决策、投资评审。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需求填写《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和《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等资料提交县大数据发展局。

技术审查。由县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抽选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技术把关和专业化评判,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决策、投资评审的依据。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相关内容。

项目决策。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项目进行可研和概算审批。

投资评审。项目通过概算审批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

第十一条 为简化程序、优化服务、降低成本,项目按照前期工作一步到位准备,项目单位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三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县大数据发展局审核。县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报批项目的要件之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向县大数据发展局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理、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集约化建设篇(章),其中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市级部门、“云长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请示文件也应当包括以上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数据资源目录、密码应用方案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与密码应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优先选用国密算法,保障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的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关键产品上应采购自主可控的国产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云阳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依托云阳云数据中心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九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服务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局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和县大数据发展局报告,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不增加项目总投资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但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市级和县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涉及年度投资计划变更及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增加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大数据发展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数据字典等材料。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材料要求与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致,验收结果报县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或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组织或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县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市级和县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依据重庆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县大数据发展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对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或者需保留的政务信息系统,由县大数据发展局初审,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对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对于未纳入全县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 对存量信息化项目或者信息系统应整合而未整合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支持新建信息化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二条 县大数据发展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委信息中心、县电子政务中心、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市、县有关政务数据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市级和县级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局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由县大数据发展局将项目承建企业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在我县开展大数据相关业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的,或者违规使用运行维护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2. 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信息资源目录

 

 

附件1

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项目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业主

 

行政主管部门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背景

和依据

(上级文件要求或领导批示、上级部门明确要求、业务工作需要;文件依据请填写文件名和文号,工作需要的请简要说明。)

经费估算

 

前期准备情况

 

进度计划和年度资金估算

 

申报时应附材料

项目基本情况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

2. 投资预算明细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项目类别”一栏填:新建、续建、改扩建。

 

 

 

附件2

 

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信息资源目录

部门名称

信息资源

名称

信息资源格式

信息项

名称

数据

类型

数据

长度

共享类型

共享方式

是否向社会开放

开放条件

数据更新周期

分类

类型

 

 

 

 

 

 

 

 

 

 

 

 

 

 

 

 

 

 

 

 

 

 

 

 

 

 

 

填表说明:1. 信息资源名称:描述政务信息资源内容的标题,如XX处罚信息;

2. 信息资源格式分类:分为电子文件、电子表格、数据库类、图形图像类、流媒体类、自表述格式;

3. 信息资源格式类型:分为OFD、wps、xml、txt、doc、docx、html、pdf、ppt、et、xls、xlsx、Dm、KingbaseES、access、dbf、dbase、sysbase、oracle、sql server、db2、jpg、gif、bmp、swf、rm、mpg等;

4. 信息项名称:对政务信息的细化描述,如XX处罚信息,其数据项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类型、处罚内容、处罚金额等;

5. 数据类型:结构化数据应标明数据类型及数据长度,包括:字符型C、数值型N、货币型Y、日期型D、日期时间型T、逻辑型L、备注型M、通用型G、双精度型B、整型I、浮点型F等;

6. 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

7. 共享方式:分为共享交换平台、接口、数据库、电子文档;

8. 数据更新周期:分为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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