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34.2146公顷)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
云阳府拟征公〔2020〕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云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建设云阳县实施城镇规划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及现状
拟征收水口镇水口村3组等1个镇1个村5个组集体土地34.2146公顷,其中:农用地31.0830公顷、建设用地3.0209公顷、未利用地0.1107公顷。
(一)拟征收水口镇水口村3组集体土地5.3268公顷,其中:农用地5.0197公顷、建设用地0.3071公顷。
(二)拟征收水口镇水口村4组集体土地11.3397公顷,其中:农用地10.1754公顷、建设用地1.0536公顷、未利用地0.1107公顷。
(三)拟征收水口镇水口村5组集体土地5.7758公顷,其中:农用地5.1617公顷、建设用地0.6141公顷。
(四)拟征收水口镇水口村6组集体土地4.3176公顷,其中:农用地3.7656公顷、建设用地0.5520公顷。
(五)拟征收水口镇水口村7组集体土地7.4547公顷,其中:农用地6.9606公顷、建设用地0.4941公顷。
二、土地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云阳县实施城镇规划项目。
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土地现状调查相关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云阳县土地统征所将会同水口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承包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积极配合,无法定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的,以云阳县土地统征所会同水口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五、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云阳府发〔2016〕43号)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龙街道等六个街镇征收集体土地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云阳府发〔2017〕35号)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们组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本次拟征收水口镇水口村3组、4组、5组、6组、7组集体土地共计34.2146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31.0830公顷(耕地25.766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110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3.0209公顷。该宗用地涉及征地人员安置对象374人。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5000万元/亩,本次征收水口镇水口村3组、4组、5组、6组、7组集体土地面积共计34.2146公顷,土地补偿费补偿计769.828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 80%,共计615.8628万元统筹用于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实施单位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共计153.9657万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3.6000万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征地安置人员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安置人员对象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500元/人.月;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安置范围的确定:
(一)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市政府令第55号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范围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住房安置
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云阳府发〔2016〕43号)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龙街道等六个街镇征收集体土地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云阳府发〔2017〕35号)规定执行。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农房造价(具体补偿见云阳府发〔2013〕66号附件1)给予适当补偿。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凡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住房安置对象。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货币安置住房
1.住房安置对象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进行安置。
2.符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间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计算。
3.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为2120元/平方米。
4.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款为:货币安置标准×应安置面积。
5.住房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其搬家、搬迁补助费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规定标准执行。
五、房屋、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1.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云阳府发〔2013〕66号文件执行(附:房屋及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支付给所有权人。
2.青苗和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建设用地和农村道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6500元。
本次征收水口镇水口村3组、4组、5组、6组、7组集体土地共34.2146公顷,按规定扣减建设用地面积3.0209公顷,农村道路面积0.7302公顷,实际核算面积30.4635公顷,按规定标准计算,应补偿青苗和林木综合定额补偿费297.0191万元。具体补偿由实施征地单位将青苗和林木的综合定额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六、拆迁
(一)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800元,3人以上每户1100元。
(二)根据拆迁实际情况,对提前(签订住房安置合同之日起不满3个月)搬迁过渡的住房货币安置拆迁户给予二次搬家补助费,同时支付购房及装修过渡期的搬迁过渡费,但支付搬迁过渡费时间不得超过自签订住房安置合同之日起三个月,搬迁过渡费标准按云阳府发〔2013〕66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户属货币安置住房或自建住房的,按批准征地时的在籍人口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800元/人。
七、交地
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付清征地补偿各项费用(不含代扣代缴费用),被征地单位及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征地各项补偿费后60日内腾退土地,交给征地实施单位,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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