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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增、撤销普安乡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方案》的通知
云阳府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万州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5〕27号)要求,在云阳县新增普安乡大堰滩水库普安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和清水土家族乡马包圆水库清水水厂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普安乡三台村溪沟普安清泉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和养鹿镇韩家沟养鹿水厂水源地保护区,现依法公布实施。
请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要求做好相关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特此通知。本通知自2026年6月19日起施行。
附件:新增、撤销普安乡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方案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增、撤销普安乡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方案
一、新增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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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名称 |
水源 类型 |
水源所在乡镇(街道) |
保护区范围划分 |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准保护区 |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
1 |
普安水厂 |
大堰滩水库 |
水库型 |
普安乡 蔈草镇 堰坪镇 |
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遇大坝以迎水面坝顶为界,遇公路以公路迎水侧路肩为界。 |
/ |
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 |
/ |
|
2 |
清水水厂 |
马包圆水库 |
水库型 |
清水土家族乡 |
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遇大坝以迎水面坝顶为界,遇公路以公路迎水侧路肩为界。 |
/ |
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 |
/ |
二、撤销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
序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名称 |
水源 类型 |
水源所在乡镇(街道) |
保护区范围划分 |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
1 |
普安清泉水厂 |
三台村溪沟 |
河流型 |
普安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范围内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
2 |
养鹿水厂 |
韩家沟 |
河流型 |
养鹿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范围内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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