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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巨灾保险方案》的通知
云阳府办规〔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巨灾保险方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巨灾保险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21号)要求,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健全灾害管理和民生救助体系,切实落实政府惠民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保险方案。
一、保险范围
(一)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在云阳区域内因洪涝、干旱、大风、雷击、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及森林火灾、水库溃坝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对保障对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在云阳区域内因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保障对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火灾、爆炸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在云阳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保障对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精神病人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在云阳区域内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障碍患者在发病期间伤害导致人身伤亡,责任人无力赔偿,对保障对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传染病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在云阳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保障对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在云阳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保障对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七)溺水事故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在云阳区域内因发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保障对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八)较大交通事故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在云阳区域内发生较大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的,对保障对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九)市政设施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在云阳区域内因市政设施(包括行道树、大树、井盖、护栏等)致人身伤亡,政府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给付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障对象
云阳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临时到云阳县出差、旅游、务工的人员,抢险救灾、救援人员等。
三、保险费
按投保当年常住人口计算投保,费用按1元/人/年。2022年常住人口为92.6万人(县统计局提供数据),保险费共计92.6万元。
四、赔付标准
(一)死亡及医疗赔偿。死亡事故按照限额10万元每人进行赔偿,医疗费用限额按2万元每人进行救助,其中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死亡按照限额30万元每人进行赔偿,医疗费用按照限额10万元每人进行救助,详见下表。
死亡及医疗赔偿标准表
序号 |
险 种 |
每人每次 赔偿限额
|
每次灾害累计投保金额 |
全年累计总投保金额 |
1 |
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救助保险 |
死亡救助限额30万元; 医疗救助限额10万元。 |
3000万元 |
6000万元 |
2 |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
死亡救助限额10万元; 医疗救助限额2万元。 | ||
3 |
火灾、爆炸救助 保险 | |||
4 |
精神病人伤人 救助保险 | |||
5 |
传染病救助保险 | |||
6 |
高空坠物伤人 救助保险 | |||
7 |
市政设施救助保险 | |||
8 |
较大交通事故 救助保险 | |||
9 |
溺水事故救助保险 |
死亡救助限额3万元;医疗救助限额2万元。 |
(二)残疾赔偿。按照投保人认可的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残疾等级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详见下表。
伤残等级赔付标准表
伤残等级 |
赔付额度 |
赔付额度 (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 |
一级伤残 |
10万元 |
30万元 |
二级伤残 |
9万元 |
27万元 |
三级伤残 |
8万元 |
24万元 |
四级伤残 |
7万元 |
21万元 |
五级伤残 |
6万元 |
18万元 |
六级伤残 |
5万元 |
15万元 |
七级伤残 |
4万元 |
12万元 |
八级伤残 |
3万元 |
9万元 |
九级伤残 |
2万元 |
6万元 |
十级伤残 |
1万元 |
3万元 |
(三)其他事项。每次灾害累计投保金额为3000万元,全年累计总投保金额为6000万元。具体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及实际损失情况在投保金额内确定。
五、保险期限
三年/期。
六、承保方式
县应急管理局作为投保人,负责与承保机构签订合同等相关工作。本次投保采取共保方式,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遴选或者比选方式选择承保机构,确定3家承保能力强的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予以承保,承保比例份额为50%:25%:25%(主承保机构占比50%)。
七、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云阳县巨灾保险方案》,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发布《云阳县巨灾保险方案》公告。
(二)县应急管理局。作为投保人负责与承保机构签订协议,负责巨灾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运行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承保机构保险理赔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及时收集整理保险公司上报的理赔情况。
(三)县财政局。负责承担购买巨灾保险费用。
(四)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配合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五)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相关保险的理赔手续办理工作,跟进相关保险理赔进度。
保险理赔责任分工表
序号 |
险种 |
责任部门 |
1 |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
县应急管理局 |
2 |
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救助保险 |
县应急管理局、 县委政法委 |
3 |
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保险 |
县卫生健康委 |
4 |
传染病救助保险 | |
5 |
火灾救助保险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6 |
爆炸救助保险 |
县公安局 |
7 |
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 | |
8 |
溺水事故救助保险 |
县公安局、县教委 |
9 |
较大交通事故救助保险 |
县交巡警大队 |
10 |
市政设施救助保险 |
县城市管理局 |
11 |
伤残等级评定 |
县人力社保局 |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的巨灾保险宣传工作,做好巨灾保险相应解释工作。协助做好巨灾保险理赔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正当利益。
(七)承保公司。
1.做好宣传发动、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通报进度和统计等工作,定期报送工作信息;
2.按照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及时做好各项理赔服务工作;
3.建立服务跟踪机制,收集意见及建议,并认真进行研究、解决;
4.及时做好群众举报、投诉等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5.对典型赔付案件开展回访,建立回访档案。
八、施行时间
本保险方案从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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