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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4〕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电监局《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水电〔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
小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单位要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不安全不允许生产。
县水务局为小水电站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小水电站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小水电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为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并配合县水务局搞好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违反规划、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小水电项目,县水务局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小水电工程,县水务局、县安监局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严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关闭决定,县工商局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县供电公司不予办理电力发电上网;县水务局不予办理取水许可。
(二)对未经验收擅自蓄水或投运的小水电工程,县水务局要责令其放空库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县工商局要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县供电公司不予办理电力发电上网。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已投运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凡存在工程安全隐患严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持证上岗不规范、安全投入无保障等违规问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水务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关闭处理。根据关闭决定,县发改委取消其项目核准;县工商局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县供电公司配合监管机构取消其电力上网业务;县水务局取消其取水许可。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小水电站,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强化警示教育,落实整改措施。
三、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对小水电站实行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并实行安全生产风险责任金制度。考核办法由县水务局制定实施。
四、加强宣传,强化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培训、讲座、宣传车等形式对小水电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全县小水电站企业及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使我县的小水电企业生产安全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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