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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1〕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渝价〔2006〕75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107号)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有关商品住房代收费的规定或表述,将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房时应交纳的并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的水、电、气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闭路电视安装费,转移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直接并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中,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渝府发〔2001〕107号文件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二、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购售双方已签定购房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收取代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起购售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一律停止收取代收费。
三、商品住房代收费并入房价后,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除税金和大修基金外),更不得借机乱涨价。
四、各水、电、气、闭路电视经营单位应做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配合和衔接工作,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水、电、气一户一表及闭路电视的安装费,不得随意乱加价、乱收费。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的监管,严肃查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后的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同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做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并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六、城乡建委、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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